12月20日(农历十月二十九日,星期六)上午十时三十分,台儿庄区运河文化研究会全体会员在台儿庄大酒店四楼会议室举行了换届大会。
首先由上届台儿庄区运河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法远同志作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第二届台儿庄运河文化研究会章程和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根据新任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任命第二届台儿庄运河文化研究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组织机构组成人员。新任会长和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并颁发了聘任状。(杨成骏)
(古城台儿庄网要闻部编辑)
台儿庄区运河文化研究会第二届会员名单
一、会员(以姓名笔画为序)
王 密、龙 峰、龙雪梅、冯 伟、孙建文、许锡炜、闫志鹏、刘 俊、刘同林、刘学海、朱瑾洁、陈学超、吴长亚、吴敬凤、张 亚、张 杰、张法远、张树良、李其鏖、李振启、沈庆敏、时培京、郑学富、杨成骏、郭 剑、郭玉清、侯凤娟、侯修谦、赵海波、贾礼章、秦庆芝、袁袤翔、袁善中、戚 涛、黄晓丽、梁 虎、程 丽。
(以上会员同为理事)
二、常务理事
张法远、郭玉清、李振启、郑学富、许锡炜、戚 涛、陈学超、吴长亚、沈庆敏。
三、组织领导机构
名誉会长:张法远
名誉副会长:李振启、郑学富
会长:郭玉清
副秘书长:沈庆敏
台儿庄区运河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台儿庄区运河文化研究会,英文
名称为Tai'erzhuang area canal culture research board 。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区各界运河文化研究的爱好者和有关方面的实际工作者自愿联合结成的社会团体。为区委、区政府开发利用运河文化、建设“江北水乡•运河古城”发挥参谋作用。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团结、组织、推动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台儿庄运河文化学术研究与开发利用活动,传承运河文化,繁荣文化事业,为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主管机关为中共台儿庄区委宣传部,接受区委宣传部的工作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路25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团结组织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开展台儿庄运河文化研究、保护、开发和利用活动,为区委、区政府和有关方面提供运河文化研究成果和咨询服务。
2、广泛征集、整理台儿庄运河文化的各类资料,丰富台儿庄文化内涵。
3、开展台儿庄运河文化学术交流活动,扩大台儿庄文化的对外影响力,不断提高台儿庄知名度。
4、发展文化产业,服务经济社会,探索“以文养会”的路子。
5、办好《台儿庄运河文化研究》会刊和台儿庄运河文化网,认真研究、系统整理运河文化,开展文化信息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促进台儿庄运河文化研究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不限区域。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研究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获得本会编发的各种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积极为研究会筹集经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会长、副秘书长;
3、筹备并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7、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会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会长可委托他人代行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社会捐赠;
2、政府资助;
3、会员会费;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经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 12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