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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枣庄律师冯克法:依法保护台儿庄古城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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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枣庄龙头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冯克法,撰写专文畅谈了依法保护台儿庄古城知识产权。全文如下: 
        台儿庄古城作为世界第四座重建古城、国内首家海峡两岸交流基地、国内唯一国家文化遗产公园、新世纪“齐鲁文化新地标”,已成为枣庄转型的重要标志,也是枣庄传承历史文化、打造世界文化遗产旅游城市、创造历史文化名城品牌的重要举措。本文提出古城知识产权保护建议,以期对古城进行更充分保护。
        一、行政保护是保证,物权保护是基础,知识产权保护是核心
        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十四届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台儿庄古城保护的决定》,从思想、规划、机构设置上规定了对古城的行政保护,是有效保护古城的组织保证。
        台儿庄古城,形式上表现为重建的物质形态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开发的各种旅游产品、创造的各种文化产品,因此对物质产品的物权保护是古城保护的前提和基础,但这只是保护的初级阶段。古城重建实质上是古城文化和精神的重铸,通过有形的物质实体再现深邃而广博的文化内涵是重建古城的意义所在。由此对古城的保护存在两个层次:一是集聚各地古建专家和能工巧匠的智慧,完美复原古城盛迹;集聚各地文化学者的智慧,挖掘古城深邃的文化积淀,这是古城物权的产生阶段。二是将古城的精美建筑和丰富文化产品所创造的无形财产权益上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权利,成为知识产权,这是古城保护的关键和核心,是古城保护的高级阶段。
        古城知识产权既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创造性智力成果权,也包括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字号权、名称权、域名权等经营性标记权。能否依法保护古城建设和经营中所创造的知识产权,是衡量古城保护成功与否的根本标准。
        二、古城建设应重视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
        古城建设,从规划、设计、施工,到装修装饰,都存在众多知识产权,重视古城建设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是古城保护的重要内容。
       (一)古城规划的知识产权保护。古城台儿庄是一座水城,“汪”渠相连,随“汪”而居,集八种建筑风格、72庙宇、世界五大宗教于一体,南北交融、中西合璧,是运河文化最典型的代表。规划上应分设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地带,进行分级建设和保护;古城区则应尊重历史,遵循“原空间、原尺度、原风貌”原则,注重体现原真性,真正将古城建设成为一幅浓缩古代建筑和中外文化的精美画卷。
       (二)保护建筑作品和设计作品著作权。《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建筑作品以及工程设计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都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诚实守信,保护投标单位著作权。工程的建筑设计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程序,建设单位应注意保护建筑设计著作权。招投标法律关系中,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定标为承诺,定标以后合同才依法成立。对未中标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不仅无权使用,而且应严格保密。
        2、设计合同应对知识产权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设计方案的独创性。建筑设计方案(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目前存在较为严重的模仿、抄袭现象,但古城重建以“复古”为原则,应力求复原古城鼎盛时期特有风貌,避免与其他古建筑雷同。在委托设计时,应要求设计方案体现出台儿庄古城的特异性和原真性,以符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并力求实现“复古”基础上的“创古”突破。
        设计方案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招标合同要明确投标方案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指定的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方法等,也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商标权或商业秘密,并约定一旦侵权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虽然这种约定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可以保证建设单位在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后依法进行追偿。
        明确约定设计方案的著作权归属。设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设计成果的权利归属由双方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著作权归受托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规定建设单位对知识产权只有一次性使用权,排除当事人约定权利归属的权利,违反了《合同法》规定。建设单位一般应要求在设计合同中约定著作权财产权利的归属,以避免出现雷同建筑。特别是旅游景区,如果两个甚至多个雷同,后果是无法想象的。著作权归属的约定应在设计合同价款中得到体现。设计合同价款一般指设计费而不包含著作权转让费,如果约定了著作权转让,就应明确合同价款包括设计费和著作权财产权利转让费两部分,否则,设计单位可能会以转让条款系霸王条款且未支付报酬为由申请撤销。
        设计合同应对设计单位著作权作出合理限制。如果设计单位不同意转让著作权,设计合同就应对著作权作出合理限制。包括:著作权仅限于其具有独创性的设计,抄袭或仿照他人设计作品或建筑物进行的设计不产生著作权;建筑物合理的扩建、改建、重建、拆除等行为,不受著作权约束;著作权人不得在工程开始施工后未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图,否则应对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对复制权的受让或独占性许可使用。
       (三)施工过程的知识产权保护。施工过程虽是一个设计作品固化的劳动过程,但古城建设遵循“原材料、原工艺、原地工匠”的施工原则,必然存在大量的知识产权,如果不注意保护,会对古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
        建筑原材料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筑原材料侵权,可能侵犯专利权,也可能侵犯商标权或著作权。因原材料侵权引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法院判决建设单位是受益主体而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产品提供人是侵权主体而承担侵权责任、判决施工方是使用主体而承担侵权责任和判决提供方和使用方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都有。但无论哪一方承担责任,法院都会判决停止使用,不仅影响了工期,有的还不得不改变结构,建设质量和企业形象都会受到公众质疑,产生很多后续问题。
        施工工艺、方法的知识产权保护。施工工艺、方法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包括侵犯他人发明专利中的方法专利以及侵犯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商业秘密等。
       (四)古城建设的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古城的一切建设、经营、管理行为,都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但单纯地拥有这些信息并不能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是一个动态概念,具有实用性的信息只有通过载体反映出来并对该载体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后才能成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
       (五)古城装饰装修的知识产权保护。景区的雕塑,如果是独创的,就是一幅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其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实用性,还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如果具有显著性且大小适中,甚至还可以申请立体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的是雕像的署名权、修改权、展览权、复制权等,外观专利权保护的是雕像作为一件产品被工业化应用的制造权、销售权、许诺销售权、出口权等,商标权是一种标识权,作用在于标识产品的来源。室内装饰装修制作的壁画或浮雕,也可能是一幅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未经权利人同意而损坏或拆除,也可能引起知识产权纠纷。
        三、古城经营中创造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古城作为重点打造的旅游龙头品牌,在经营中注意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积极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在旅游景点的建设、旅游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中都大量存在。古城建设大至整栋建筑,小至门窗部件,都可以成为专利权保护的对象。组织专门力量对古城建设中形成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创新(包括产品创新和方法创新)进行摸排,申请专利,利用专利权保护古城建筑;对旅游商品或游玩模式进行精心设计,申请产品专利或方法专利,依法保护旅游产品;并形成激励、奖励创新的机制,鼓励员工勇于创新,积极申请专利。
       (二)实施商标战略,全面保护商业标识。保护商业标识是古城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者应积极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对古城的商业标识进行全面保护。
        申请商标注册。通过对古城经营中使用或可能使用的商业标识进行挖掘、整理,将一批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商业标识申请注册商标,是保护商业标识的基础和前提。特别对“天下第一庄”、“台儿庄古城”及一批老字号进行充分挖掘,申报一批有巨大使用价值的商标。建筑物名称通常会被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也可能受著作权保护,有些还是专有名称或特殊标志名称,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利,确定建筑物名称时,既要注意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也要尽可能约定建筑物名称的知识产权归属。
        挖掘和申请商标注册还应考虑古城的文化渊源。台儿庄古城集运河文化与抗战文化于一体,运河文化反映古老灿烂的中华文明,而抗战文化反映威武不屈的人类文明,更具世界性。“天下第一庄”、“台儿庄古城”等侧重于运河文化的凝聚,建议通过对古城抗战史料的研究,挖掘出一批凝结抗战文化的商标,昭示台儿庄人民威武不屈的抗战精神,既丰富了商业标识体系,也有利于古城的宣传和推广。
        科学管理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只有通过使用才能维持授权,而商标使用有严格限制,违反规定将被撤销。管理者应充分重视商业标识对古城文化、建筑、旅游的统帅作用,制定和实施古城商标战略。如可将“天下第一庄”作为古城商业运营总商标,“运河古城”作为古城建筑商标,运河文化的系列商标反映运河文化的旅游产品、商品及服务,抗战文化的系列商标反映抗战文化的旅游产品、商品及服务,形成总商标统领下的双重商标体系。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既可以扩大品牌影响,也可以获得更大收益,是商标管理的另一重要内容。随着古城运营的日益推广,古城的各种商标也将产生越来越广泛的影响和知名度。管理者可以通过商标运营战略获取最大收益。
        商标保护是核心。商标保护的主要目的在于禁止他人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标使用在与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维护合法权利;另一层意义在于通过商标使用获得知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创立品牌商誉。
        重视古城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字号以及网络域名等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商业标识的类型多样,除了注册商标外,还包括未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网络域名等。特别是域名保护,同一个商标标识可以由多人同时拥有,但同一个域名只能由一个主体拥有,所以域名在商业标识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应及时将“天下第一庄”、“台儿庄古城”及其他商标进行全部顶级域名的英文、中文、汉语拼音及首字母的全面注册。
       (三)利用著作权对古城进行全面保护。著作权保护是古城建设和经营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古城建筑凝聚了设计家和建筑师的心血,古朴典雅,特色各异,每一处有独特性的图案或设计,都可以作为一副作品予以保护。如何挖掘出这些作品的权利价值,既是古城著作权保护的需要,也是古城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建筑物及模型、图纸等古城建设过程创造的作品,以及古城经营中产生的延伸作品,如古城广告语,美术作品(包括雕像作品)、摄影作品、画册、图案、旅游产品、影视曲目等都需要进行著作权保护。除了保护古城物质产品承载的著作权外,对古城文化产品的著作权保护是另一个重要内容。古城文化博大精深,必然催生出大量优秀文化作品,古城管理部门应注意及时进行著作权保护,该版权登记的及时登记,发现侵权的应及时维权。
       (四)重视经营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古城旅游业,既要在古城建设硬件上追求完美,更要在旅游经营模式上追求创新,以古城建筑为龙头,古城文化为内核,古城生活为载体,积极开发新型旅游产品。独创性的经营模式既可以受到专利法保护,也可以通过著作权法对经营模式的表现形式进行保护,还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同时,对古城景点、店面、商品进行科学分类,在同一类别内实行统一品牌、包装和装潢,也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得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五)挖掘和保护古城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古城进行立体保护。台儿庄古城融中西文化、运河文化、抗战文化于一体,既有雄浑的历史题材,又有丰富的地域特色,博大精深,中西合璧。在深入挖掘古城浓重的历史底蕴和文化特质的同时,还应注意对当地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挖掘,及时进行调查、认定和保护,积极进行省、国家和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并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与传播,使古城文化获得全面保护,并辅之以对各种具体建筑和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对古城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

                                                                                                                                          (古城台儿庄网社教部编辑)


    作者:古城台儿庄网社教部 来源:枣庄大众网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