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枣庄市卫计委下发通知,自今年9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补助制度,符合条件的城镇其他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补助金,直至本人亡故。
此类补助发放对象为城镇居民中在机关、事业组织及企业办理退休以外的其他独生子女父母。其应满足发放条件为,具有枣庄市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父母(现只有一个子女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离开原企业以个人身份参保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可参照执行;破产终结企业职工 2016 年 1 月 22 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及 2016 年 1 月 21 日(含 21 日)前办理退休未及时申报的独生子女父母参照执行;民营、私营等企业办理退休手续无法享受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人员参照执行。已领取退休计划生育一次性补贴、30%一次性养老补助或已享受农村奖扶、特扶政策的,不再重复发放。对 2016年1月22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符合以上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发放,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补助金,直至本人亡故。奖励扶助金自 2016 年 1 月 22 日起开始计算,超过 60 周岁的人员以 2016 年度为起始发放年度,未满 60 周岁的人员以首次申 报年度为起始发放年度,按照年度发放。奖励扶助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古城台儿庄网要闻部编辑)